新华网上海电(记者刘丹 )目前,我国推进教育公平,面临着来自政绩、民众、融资和社会惯性等方面的阻力。发展教育公平,必须直面以上阻力,并从四大方面入手,推进教育公平向前发展。
增加政府教育投入
增加政府教育投入,是缩小地区间、学校间教育差距的重要前提,是推进教育公平的关键。长远来看,如果教育投入不增加,仅靠改变现有教育资源的分配模式,以牺牲局部学校的教育质量来实现教育公平;或者以产业化的方式,政府负责薄弱学校、市场负责优质学校来发展教育,都难以实现教育的公平发展。
我国财政性教育支出至今也没有达到上个世纪90年代中期国务院制定的占GDP4%的法定标准。2004年,财政性教育支出占GDP的比例降低到2.79%,虽然很多人士解释这有国家调整GDP的因素,但是,如此低的教育投入,是与我国社会、经济发展严重不协调的。
在政府教育投入不足的前提下,政府增加对一些地区、一些学校的投入,往往会对另一些地区、另一些学校的投入产生"挤出效应"。举例来说,我国制订了"十一五"期间重点发展中西部教育、农村教育的政策,计划对中西部教育、农村教育未来五年增加2000亿元投入,在教育经费投入总量不足的前提下,这就意味着,将缩减对其他地区、阶段教育的投入。
事实上,政府应增加教育投入,在保证不降低一些学校的教学质量情况下,增加对薄弱学校的教育投入,由此缩小学校间的差距。
改革资源配置模式
改革政府教育资源投入配置模式,是与增加教育投入相对应的。国家在增加教育投入的同时,应改变当前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模式,做到义务教育经费的统筹配置,避免由于地区发展的差异,制造教育差距。
教育资源的配置,应从两方面衡量:从学校角度看,考查政府的教育经费投入;从受教育者角度看,考虑其受教育机会。
从教育经费问题看来:2006年9月颁布实施的新《义务教育法》,明确阐述了经费保障问题,指出义务教育经费投入实行国务院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职责共同负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负责统筹落实的体制,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财政预算中将义务教育经费单列,县级人民政府编制预算,除向农村地区学校和薄弱学校倾斜外,应当均衡安排义务教育经费。国务院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范财政转移支付制度,加大一般性转移支付规模和规范义务教育专项转移支付,支持和引导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增加对义务教育的投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确保将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资金按照规定用于义务教育,等等。
但是,这些规定的落实情况显然受制于地方财政情况。多年来,我国一些地方政府对老师开出白条,拖欠工资,也转移挪用上级人民政府的义务教育转移支付,这也是原来的《教育法》明文禁止的,但是并没有由此受到惩处。新《义务教育法》的规定是否能落到实处,是推进教育公平的重点所在。
从受教育机会问题看来:政府应给受教育者同等质量的义务教育机会,这是毫无疑问的。目前,在义务教育并非均衡发展的情况下,推出的禁择校令,只能治标不能治本。而在高等教育入学机会上,则应在注重地区教育发展不平衡,体现个人平等的基础上,进行高考录取制度综合改革。
改变教育评价体系
推进教育公平,必须建立新的教育评价体系,要重新认识教育的本质,以及政府、学校在发展教育过程中,应该承担的职责。
多年来,教育被异化为"竞技舞台"和"竞争工具",接受教育"成功"的人,都是考场的高手,而人格的健全发展却被忽视。
实现教育公平,就在于让大家不用从小就挤上"五好通途"(好幼儿园、好小学、好初学、好高中、好大学)--所有幼儿园、小学、初中,教育质量应是一样的,只有教学特色的差异,那么,就不会再让孩子为了上好一点的学校而起早奔波,也不会为了升一个好小学、好初中,就从小陷入题海战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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