师生权力与角色分析


师生权力与角色分析

作者:李德显    文章来源:《教育理论与实践》2000.2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17


  摘 要:师生之间权力与地位的悬殊差距,具体表现在课堂上的师生人际互动。解决影响教学过程中师生权力和地位的因素及造成师生之间冲突的根源,才能使师生关系合理化,从而达到最佳课堂教学效果。

  关键词:师生权力;地位;角色;冲突;合作

  一、教师权力的资源

  任何组织都必须有某种形式的权力作为基础,才能实现其组织目标,只有权力才能变混乱为有序。韦伯认为,权力是处在社会关系中的某一行为者不顾反对意见,去强行执行自己的意愿,也不顾这种意愿会带来什么后果。从定义中可以看出,权力集中于某个人把自己的意志强加于他人,体现出权力关系的不对称性。权力具有两极性,涉及到主动的一方(施权者)和受动的一方。权力的形成需具备两个条件,即动机和资源。二者是相互联系的,缺少动机,资源的力量就会减少;缺少资源,动机就会成为空谈。二者缺少任何一个,权力就会崩溃。

  制度性资源是教师权力(这里指实然权力)的首要资源。一般认为,“领导权力的渊源存在于外部组织体系和体制之中,而不是来自于与其他成员之间的关系。”教师在实践中的权力往往是作为权利的派生物而形成的。教师的法定权利是教师权力的制度性资源。权利是指公民或法人依法行使的权力和享受的利益。

  根据我国教师法第7条规定,教师享有的权利中与学生有关的有以下两条(其余略):

  a.进行教育教学活动,开展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b.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

  从教师法所规定的教师所具有的权力来看,相对于丰富多采、千变万化的班级生活来说,这两条法律实在是有点太过笼统了,当然也为教师的实然权力的产生提供条件。教师可以为着一个良好的目的------传授知识,选择不良好的手段,而不去计较手段所可能造成的后果。以至忽略了其他法律条款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五条规定:学校、幼儿园的教职员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学生和儿童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人们对传统师生关系模式的认同,是教师权力的第二个外部资源。我国文化传统中有许多优秀的东西,但由于长期处于封建宗法社会,于是铸成了一种压抑人性的较稳定的文化传统。这种文化传统把单方面的服从作为人生的最高行为准则。由于缺乏广泛的人文背景,社会所重视的只是教育的控制功能。长期以来,社会期待教师在处理师生关系时,把家庭中的父子关系作为参照框架(所谓“师徒如父子”)。要求教师对学生严加管束,而学生必须对教师绝对服从。整个教学过程中,主要关心教师的教,忽视学生的学;重视知识的传递,忽视学生学习过程中的非智力因素等等。课堂上,教师期望的是学生按教案设想作出回答,教师的任务就是努力引导学生,直至得出预定的答案。学生在教学中实际上扮演着配合教师完成教案的角色。这种传统的教学观念和师生关系模式对师生的影响是根深蒂固的,同时也被社会上相当一部分人所认同,这成为教师权力的又一个外在资源。

不仅如此,学生家长为了使学生通过教育实现社会升迁的目的,不惜把自己的权力转交于教师,从而强化了教师“管束”学生的意识。

  二、制约教师权力影响力的因素

  教师的权力是社会赋予的,权力的渊源存在于外部组织体系和体制之中,因此教师权力的这种外部资源也成为制约教师权威的基本前提。外部资源对于每个教师是相同的,而不同的教师其权力对于学生的影响力却各不相同。因为教师权力影响力主要决定于教师自身的因素以及学生方面的因素。教师自身的因素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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