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副主任孙云晓曾在一次接受记者访谈时提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一种虚弱的教育、脆弱的教育、不负责任的教育(《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中国青年报》2002年10月28日)。当然也有不少人不以为然,并针锋相对地提出了相反观点,认为惩罚教育既无必要,还会适得其反。大多数的争议焦点都集中于惩罚教育的得失利弊,但是却一直没有人想过:谁有权利惩罚孩子? 通常认为,家长与老师当然有权利惩罚他们所抚养、教育的孩子,这是天经地义、理所当然、而且历来如此的社会习惯;但是作为一个严肃的法律命题,这个问题论证的过程与结论当然要复杂得多。 现代民事法律关系的核心就是平等原则。任何人,从其出生的那一刻起就已经拥有与其父母、师长以及其他人相同并且完全平等的民事权利能力;任何人之间,都不应存在绝对的从属或者依附关系。家长与老师的监护、教育职责是基于帮助缺少认识与控制能力的孩子们更好地实现他们的权利能力,而不意味着对孩子们权利能力的转移与限制,因此也就没有任何人,包括家长与老师可以任意地惩罚他们所抚养、教育的孩子。 也许有人会说,惩罚教育的目的在于帮助孩子们认识与改正错误。但是良好的目的并不能反证具体手段的正当性,教育的目的当然是正确的,但惩罚的手段仍然没有合法的依据。 何为惩罚?尽管教育学家一再强调教育中的惩罚不是体罚、歧视与伤害,他们也列举了两类实例:让孩子自己挣钱赔偿,让孩子体验过失的后果。但这些例子似乎并不太像我们通常所理解的惩罚,称之为“特别体验教育法”或许更为恰当,而硬将其归入“惩罚”之类并且据此导出“没有惩罚的教育是不完整的教育”的口号或许更能引人注目,但同时也会造成更大范围内的误导。 我们经常见到对于孩子们的惩罚却并非如此:文武齐全,却鲜见如此基本不属惩罚范畴的“惩罚”。文者包括责骂、罚站、罚抄写课文,诸如此类;武者包括打屁股、敲脑壳甚至扇耳光,等等。在我看来,所谓惩罚教育无非是希望通过孩子们感受到心理上的害怕与身体上的疼痛并且形成必要的畏惧而实现教育的目的。如果我们不考虑家长、教师与孩子们之间的监护、教育关系,这样的惩罚无疑就是一种侵权,哪怕被罚者本身也有过错,但我们的法律并没有授权任何人有权自行惩恶罚劣,即便是必要的正当防卫,也绝不准许以“惩罚”为目的。当然,监护与教育的法律关系之中同样没有这样的授权,所以严格地讲,这其中的惩罚同样也属侵权之列。 惩罚自己的孩子与学生竟然会导致侵权的法律后果?这或许会让很多人想不通。笔者曾经看过关于中西方文化差异的一篇短文,其中列举了不少西方人让我们感到不可理喻的做法。有一个例子是说外国人在家里打自己孩子的屁股会被邻居报警,还会导致法院下达强制禁令(禁止接触受到伤害的孩子)以及其它更为严厉的制裁。其实人家的做法有着充分的法律依据,而这样的依据在我国的法律体系中也能找到,之所以我们的孩子们还没能享受到这样的“法律待遇”,是因为他们的家长与老师还缺少一点法律的知识与意识。 或许正如教育学家所讲,惩罚教育确实很有效果,但是惩罚孩子们的过程与手段却又没有任何法律依据,并且大多都有侵权之嫌。谁有权利惩罚孩子?受到惩罚或者可能受到惩罚的孩子们无法直接表达他们的意愿,争论不休的大人们似乎也并不关心这个问题,而法律的答案却是干脆明白的:没有谁可以借教育的名义去惩罚孩子。
[1] |